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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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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以經中第11004602200號公告修正,
經濟部同步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參,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及前揭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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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栗縣政府
    下載 Pdf 檔(110-050-收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1-06-02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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