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政令宣導

  • 友善列印
  • 社群分享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壹、 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執行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 期程
一、 申請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二、 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再次公告。
參、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一) 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 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或資訊安全服務等類別。
(三) 觀光工廠、創意生活及其他經主辦單位認定之行業。
二、 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 於109年1月至6月期間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109年任1個月之營業額、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營業額、108年同期月平均營業額或107年同期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50%。
(二) 於109年1月至6月期間任1個月營業額較109年任1個月之營業額、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營業額、108年同期營業額或107年同期營業額減少達50%。
(三) 於109年1月至6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核定書(401、403、405)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較同年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108年下半年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108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或107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三、 前款營業額減少比例,本部得就特定產業另定之。

相關網址:http://csm-subsidy.cdri.org.tw/subsidy02/info/index_M.aspx#C

公布單位:經濟部

  • 標 題 檔案下載
  • 苗栗縣政府函
    下載 Pdf 檔(109-033-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0-05-04 14:29:00
TOP